
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條如下:
1、發行期限: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2、發現規模:7年和10年期的債券發行規模,不可以超過專項債券發行規模的50%;專項債券發行規模不允許超過國務院確定的本地區專項債券規模。
3、發行時間:原則上不與記賬式國債、政府一般債券同時間段發行,不同地區相同期限的政府專項債券不能在同時間段發行。
4、發行類型:政府專項債券的類型應該為記賬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
5、發行方式:單一期次的政府專項債券發行額度超過5億元,需要通過招標的形式發行。
6、發行利率:應該在同期記賬式國債平均收益率之上。
7、償還方式:以單項政府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本金可以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利息必須是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償還。
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債券的一種。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的區別: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后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對于一般債券的償還,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作為擔保,而對于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項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為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