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業權抵押,由抵押人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書到原發證機構辦理抵押備案手續,即抵押物需要符合規定的轉讓條件,才可以可進行抵押登記。針對抵押權人的相關資質,法律從未有過特殊的規定,除了對抵押人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外,僅僅是要求嚴格按照礦業權轉讓條件和流程進行管理。以上就是礦業權如何抵押相關內容。
礦業權的由來
礦業權這一概念從古羅馬法時就出現了,在那個年代礦物資源被歸為物的范圍,而且羅馬法要求,礦物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可以將有一些礦產資源租賃給皇室和個人去采掘。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許多自由者可以從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一些坑道,那些小礦主需要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凡想要采掘的開采者,個人可以獲得采掘出礦產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給國家。西方國家礦業權這個概念的健全和發展的全盛時期是在二十世紀60年代,那時候伴隨著西方國家大多數走向現代化,礦物資源的研發和運用也受到從未有過的高度重視。
礦業權抵押是否需要登記
中國的法律政策法規并未對礦業權的抵押登記做出具體規定,僅僅在行政法規有作出規定。但是該規定里的辦理登記能不能視作“民法典”所規定的不動產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此覺得,由于不動產物權注冊的主要作用和功能取決于對世的公示效力,從礦業權抵押登記的主要作用以及法律效果來講,辦理備案與登記從未有過本質區別,抵押權人可以獲得抵抗他人的公示效力和優先受償權。除此之外,各地對礦業權的抵押問題存在不同類型的和認識差異化的處理方法,所以當事人如果想要開設礦業權抵押作為債權的擔保,需要事前向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單位咨詢實際辦理流程及條件。本文主要寫的是礦業權如何抵押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