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指對象不同:借款人是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而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2、義務不同: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身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而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者有權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以上就是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區別相關內容。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1、借款人不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按照銀行規定的利率收取違約部分的罰款利息。如果情況嚴重,銀行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2、如果借款人逾期不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收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收取罰款利息。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當按照規定加減利息;
3、借款人使用貸款造成損失或者使用貸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人應當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1、如果貸款人未能定期提供貸款,則應根據違約金額和延期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人的罰息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人員因失職造成貸款損失或者利用貸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司法機關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主要寫的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區別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