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日期是2015年5月1日。這一日期是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確定的。《存款保險條例》是中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存款保險制度的法規,由國務院于2014年10月29日通過,并于2015年3月31日公布。以上就是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日期相關內容。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內容是什么
1、參加對象: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參加對象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含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財務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等。這些機構需要按照規定向存款保險機構購買,并繳納存款保險費;
2、賠付責任: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實行限額賠付,即對每個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本金及利息合并計算,最高賠付金額為人民幣50萬人民幣。如果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總額超過50萬人民幣,超出部分將按照破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清算處理;
3、風險處置:中國存款保險制度賦予了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風險處置職責和權限,包含對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來進行風險監測和評級,對風險較高的機構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對發生或可能發生賠付責任的機構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等。風險處置措施包含指定托管人/指定托管機構/開設過橋銀行/轉讓資產負債/直接償付等方式;
4、基金管理: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了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由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繳納的保費/基金投資收益/債權收回收益等組成。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意義是什么

1、保護存款人: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為絕大多數(99.7%)的個人和企業提供了全額賠付,有效地消除了用戶對銀行擠兌和破產的擔憂,增強了用戶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和信任,促進了儲蓄投資和消費活動;
2、促進銀行改革:中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實行差別化的保費率和風險處置措施,增強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它們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率,防范經營風險,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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