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代位求償也叫保險代位權,即保險代理人代替被保險人造成的保險標的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人進行索賠的權利。在保險利益原則中,考慮到被保險人可能會獲取雙重利益,故制定了這種債權轉移制度。在中國,保險代位權的本質是民法中的清償代位制度的發展和運用。保險代位求償在中國海商、保險領域當中都有相應的適用。
保險代位求償的意義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限定為財產,并且對代替第三人行使權利的這個第三人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得包括有一定親屬關系的人,這是避免利益相關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代位求償的建立,不僅是為了平衡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公平、信賴關系,更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借助保險人的專業能力防止最終責任人逃避法律。確立代位求償,也能夠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一起保險事故,反而獲得雙重賠償的結果,這也不符合物權法中侵權行為發生后獲得索賠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規定,被保險人若獲得了不當得利,這也有違民法中的損害補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