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人社部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后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是可以依法繼承的,但是一定要在生前指定法定繼承人。

養老保險基本規定: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如果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遺屬不僅能繼承退休金余額,還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4、國家規定,即使沒有活到60歲,養老金也是可以退回的,所以并不存在所謂去世后養老金充公的問題。如果壽命較長個人賬戶基金領完了,統籌基金還會繼續發放直到終生。